【政策文件】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微信图片_20250801112158.png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市物业行业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物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物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管理。

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以企业为单位;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信用信息管理以分支机构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综合打分评价,量化评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完善“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认定、录入和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工作,报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管理、资源规划、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条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助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用评价疑难问题。

第七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互联共享、逐级上报、分级管理原则,信用信息运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八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及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业绩信息、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时间、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备案情况等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称、所在机构和项目、从业状况、工作履历等信息。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策性规范及国家、行业标准等,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积极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业主满意度高、社会认可,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规定,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产生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二条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平台自行填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企业基础信息、项目负责人(已承接项目)等有关信用信息。外埠企业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的,也应当按前述时间、内容完成信息填报。

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平台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信息。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采取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主诚信申报、业主投诉、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主管部门采集等多种方式获取。

业主投诉、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做扣分处理,并自填报扣分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有效期满,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库。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将社区党组织评价意见和业主满意度测评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并将评价结果抄送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公示,作为业主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等级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记分制度,并适时动态调整。

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分值为50分,包含企业相关信息15分,项目接管信息15分,企业人员信息15分及备案相关信息5分;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分值为50分,包含个人身份信息15分,所管项目备案信息15分,项目人员信息5分及满意度评价信息15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实施星级管理,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企业信用综合分为90分以上的,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企业信用综合分为80—89分的,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企业信用综合分为60—79分的,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和新进入本市物业服务市场的外埠企业在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前,不参与星级评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星级下调一级:

(一)企业未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的,项目负责人未主动向社区党组织报到的;

(二)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履约,引发群体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物业企业项目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退出服务区域,经区县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强行进驻物业服务项目开展物业服务,经区县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有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依法被处罚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依法被处罚的;

(十)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分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十一)未经业主授权或者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十二)在信用评价中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不实证明资料的;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网、公众号等媒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信用等级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项目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础信息长期公开,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三年,不良行为信息最少公开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到期后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打印信用信息、信用星级等情况。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选聘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等活动以及业主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AAAAA级的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为AAAAA级的,在同等条件下依法给予以下激励:

(一)将该企业列为重点扶持发展对象;

(二)在各类评比表彰、示范项目评选活动中予以重点推荐;

(三)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推介;

(四)在推荐行业专家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持续改进;

(二)不能参加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三)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下调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并对连续两次满意度测评均低于50%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启动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程序。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所管项目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减分的,一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其信息记录或记分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三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提交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五日内完成复审,三日内修正其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我们

西咸新区物业管理协会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新路3号西咸大厦310室

联系电话:029-33138530

联系邮箱:3482452373@qq.com

关注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