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西咸新区物业管理协会,简称西咸物协。英文译名 XIXIAN NEW AREA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XPM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西咸新区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协会经西咸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市区域有关物业管理方针政策;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协会登记机关是陕西省西咸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陕西省西咸新区基层工作部。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陕西省西咸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调研、组织研讨,提供咨询服务; (三)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四)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推进诚信建设、组织评比、检查,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调解行业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七)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举办与行业相关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八)开展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九)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行业建设、支持本会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并填写由本会印发的《西咸新区物业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件,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会员如在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行约和本协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手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行业,关心协会发展,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规范履行会员义务; (五)无违法经营执业行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其单位未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为信用黑名单、未被认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 (六)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 (三)筹备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名誉职务及顾问人选; (十一)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住所变更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其他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含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信用良好;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执行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七十周岁。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的任期相同,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会计人员办理责任明确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请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1月10日经本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西咸新区物业管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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